石家庄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属于事业单位。无论律师事务所是国有、合伙、合作还是其他形式,均应视为事业单位。从目前市场上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情况来看,大多数是自负盈亏的。劳动法已将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者归类为社会事业性质的组织,不论是“公”还是“私”,统称为“事业单位”。
律师事务所分为两种类型:
国资所隶属于司法局,其性质并非私营企业。
(3)个人或合伙企业已经从司法局独立,归类为私营企业。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开展业务活动的工作单位,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与管理。它在规定的专业领域内,接受国内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多种法律服务,并负责对所属律师的业务进行具体分配和指导。
在规定的专业领域内,接受中外客户的委托,提供各类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以设立专门的律师事务所,而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组建多个业务团队。律师事务所一般设立在县、市及市辖区之间,各个律师事务所之间互不隶属。存在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有律师个人设立的个人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共同创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前者与法律顾问处的性质相似,仅名称有所不同。后者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新发展,采用自负盈亏和独立核算的方式。它们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基本相同。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普通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的形式成立。合伙人在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方面,根据合伙形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