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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在外地开设分所的条件

律师事务所在外地设立分所的条件主要包括律所自身的资质、分所的具体要求以及禁止设立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一、律所的自身条件
成立时间:律所需成立满三年。
律师数量:必须拥有至少二十名执业律师。
处罚情况:在申请设立分所的前两年内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分所条件
名称与地址:分所应当具备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和地址。
派驻律师:必须有三名以上来自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分所负责人需拥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验,并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不得受到停止执业的处罚。如果是在*级贫困县设立分所,派驻律师的数量可减少至两名。
资产要求:分所的资产需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如果是在*级贫困县设立分所,资产要求可以降低到十万元人民币。
三、不得设立的情况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处于停业整顿期间,尚未完成处罚,不能申请设立新的分所。
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如果被吊销执业许可证,从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不得申请设立新的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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