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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石家庄合同律师该熟悉的合同诉讼中证据常识

在一些合同诉讼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等一系列操作都应该遵守一定的规则。而且作为律师,更应该熟悉和掌握合同诉讼中关于证据的相关常识,才能有效帮助当事人。下面是一些石家庄合同律师该熟悉的合同诉讼中证据常识。

1、证据的分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几个分类:

(1)书证是指用文字记录人们的思想或行为,用符号、图表等表达某种思想的文章,其内容能够证明事件的真实情况。

(2)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具有自身的外观、质量、规格和特征。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记录的内容或者反映的图像,以及电子计算器存储的数据、资料作为证据,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这是将现代科学技术应用于诉讼的新证据。

(4)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被人民法院传唤出庭作证的人。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一般来说,证人应出庭并作口头陈述,但如果证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他也可以提供书面证词。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其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陈述。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根据提供的案件材料,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人民法院指定的案件中的一些特殊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得出的结论。

(7)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法官对案件现场和有关物品进行勘验、检查的笔录。

2、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中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提供证据

证据应当由诉讼参与人提供,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本案必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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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据审查和判断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辨别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审查确定其有效性。

证据应在法庭上提出,并由双方进行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陈述的,不得公开陈述。

人民法院应当以经法定程序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

应提交书面证据原件。应提交原始物证。如果提交原件或原件确有困难,可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摘录。

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人民法院应当区别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当事人的陈述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拒不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不能正确表达其意愿的人的证词不应被接受。

5、证据的识别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专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报法律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鉴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估价部门和估价人员应当提出书面估价结论,并在估价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进行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盖章,证明鉴定人的身份。

6、研讯证据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明文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双方或其成年家庭成员应出席。如他们拒绝出席,则不影响研讯的进行。

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和结果作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当事人和受邀参加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7、证据保全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8、合同的审查

在合同诉讼中,合同是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合同审查对合同诉讼具有重要意义。合同的审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审查;(3)合同内容的审查;(4)合同形式和审批程序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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