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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合同违约赔偿损失该遵循怎样的原则呢?

一般我们在与他人或其他公司进行合作时都会签订一定的合同,为后期合作期间出现纠纷问题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是在实际合同期间会出现违约的情况,可能会给自己或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失,需要进行合同违约赔偿。那么一般合同违约赔偿损失该遵循怎样的原则呢?下面石家庄合同律师为大家解惑!

(1)完全赔偿原则。

即违约方应对受害人因违约而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另一方因违约造成的不动产减少,还应赔偿另一方因履行合同而获得的履约利益。这是全面、充分保护被害人利益的有效措施。根据公平等价交换原则,如果受害人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损害,违约方还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所有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该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合同法》规定,赔偿损失的金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换言之,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所有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获得的利益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获得的利益的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有的损失,可以说是“可见和有形的”,一般不会引起争议。关键是要抓住可获得的好处。可得利息是债权人在履行合同后能够实现或获得的收入。它具有以下特点:①将来可获得的利益不是现实利益,而是未来利益,只有在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②期待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可以预见的损失。③一定的现实。虽然现有利益不是合同签订时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些利益不是假设性的。如果违约方没有违约,则这些是非违约方可以获得的利益。

(2)合理预见的原则。

石家庄合同律师表示,合理预见的原则是对守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基本原则出发,这种损害赔偿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合同法》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是合理预见原则,也称为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②预计时间为合同签订时;③可预见的内容为违约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④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是主客观标准的结合,即通常以同一社会类型的普通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3)减轻损害的原则。

这也被称为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原则。这意味着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须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展部分的损坏负责。此时,违约方也有权要求从损失金额中扣除可避免的损失。即将减轻损害视为被害人的义务,以限制违约方的责任。《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未采取适当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不得要求赔偿扩大的损失。一方当事人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是:①损害由违约方造成,且受害人无过错;②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③受害者的不当行为导致了损失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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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责任相抵的原则。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各自的责任确定责任范围。《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责任相抵的原则。同时,应当明确的是,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中,责任抵销是一种形象陈述,它不是指当事人责任的抵销,而是在确定各自责任的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

责任抵销原则的构成要件:①双方都违反了合同。也就是说,适用的前提是双方都有违约行为。这是客观要求,只要存在客观违约,无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②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当双方违约时,应承担与其违约相应的违约责任,该责任不可替代。

(5)损益相抵的原则。

石家庄合同律师也称之为损益同销,是指当受害人基于相同的损害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将该利益从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这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当违约行为不仅对被害人造成损害,而且对被害人有利时,法院应命令违约方赔偿所有损害与被害人利益之间的差额。这是一种净损失和实际损失,但并不减少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没有规定损益相抵原则,但基于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这一原则应当得到承认。具体而言,违约赔偿的目的是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而不是使受害人受益。由于同一违约行为不仅遭受损失,而且获得利益,如果不扣除这些利益,就相当于允许受害人从违约中受益,这违背了违约损害赔偿的初衷和目的。因此,须采取损益相抵的原则。

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①违约赔偿债务已经确立。这是一个先决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当损害赔偿构成违约损害赔偿债务时,才有必要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而损益的抵销是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因素。②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和利益。也就是说,损害和利益是同一违约行为的不同结果。

(6)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

针对交易中存在的严重欺诈行为,特别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造成的严重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损失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应当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价格的两倍。这在法律上确立了商业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的构成要素是:①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常见的有:直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故意缩短重量的行为;在消费和加工承包中偷工减料、更换原材料的行为;在维修服务中更换零件、错误列出维修项目和增加维修成本的行为。②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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