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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案件中石家庄刑事律师调查取证的意义及遇到的难题在刑事诉讼案件当中石家庄刑事律师为了更好的完成辩护一般都会进行调查取证,否则口说无凭,也没有的说服力,更不能很好的帮助自己的当事人进行公正的辩护。下面为大家介绍在诉讼案件中石家庄刑事律师调查取证的意义及遇到的难题。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 (1)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是程序正义的要求: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是协助人民法院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证据的需要,弥补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在证据收集上的不平衡。赋予律师广泛的调查取证权,既是实现控辩平衡的需要,也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2)实现实体正义的需要。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可以使律师充分了解案情,弥补与嫌疑人、被告人作标记、会见的不足,为可采性提供证据,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1、 由于新刑事诉讼法审判方式的重大变化,传统的讯问程序转变为辩护程序,提高了辩护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但同时也对辩护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往辩护律师“庭前拟好辩护词,坐在法庭上陈述辩护词一说就完了”已不复存在。辩护律师作为一名刑事诉讼律师,应充分发挥其作用,公开证据和辩论,在证据中立于不败之地。仅仅通过阅读报纸和会见嫌疑人、被告人来了解情况是不够的。必须有辩护律师收集的确凿和充分的证据作后盾; 2、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这一规定显然给辩护律师对案件的理解带来了两个限制。一是严格限制辩护律师对证据的了解范围,对侦查、检察机关取得的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不予了解;其次,与嫌疑人、被告人的理解和沟通只是他们的片面陈述,可能是片面的。为了弥补上述不足,辩护律师只有通过耐心细致的调查取证,才能充分了解案件,对案件了如指掌。因此,弥补这一投诉权先天的失衡非常必要。律师充分调查取证,可以增强辩护力量,实现控辩双方的平衡,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辩护作用,实现控辩双方的充分对抗,帮助法官揭示案件真相,特别是要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实现实体正义。 (3) 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能够真正体现依法治国精神和司法公正精神,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原因 (1)立法存在重大缺陷。不可否认,新《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出台,对提高律师地位、规范律师执业起到了积极有益的作用,但同时,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和最高司法机关的相关司法解释客观上限制或禁止了律师的调查取证,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利。石家庄刑事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途径有三种:一是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二是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取证;三是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但按照上述法律方法取证会出现这样的尴尬局面:一是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辩护律师直接取证;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允许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3、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受理辩护律师收集、取证的申请;4、人民法院不受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证人根本不按照通知出庭作证的。而且,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实施规则》第壹百三十四条规定:“委托律师会见在押嫌疑人时,不得向嫌疑人了解同案犯、被害人、证人的身份和下落”,第壹百三十七条规定:“在调查期间,律师不得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些规定严重阻碍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使其在调查取证中处于明显不利地位。 (2)检察、审判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受到律师的严格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经侦查机关第壹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显然,侦查人员可以介入侦查阶段,但律师无权调查取证,只能向侦查机关了解嫌疑人的指控指控,会见在押嫌疑人,了解案情。
文章分类: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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